這是一個比較特別的遺產分割案件,繼承人為「受監護宣告人」,是沒有行為能力的,因此,要透過監護人來代替受監護人做遺產分割,並且必須取得法院的許可。
當事人前兩次都是委託代書處理,不過都遭到法院駁回,也就擱著沒有再繼續處理繼承的事宜。直到不動產即將屆滿15年列冊管理期間,當事人抱著最後一絲希望前來委任,經過一番努力,終於不負所託,說服法官許可裁定💪
✨為什麼要經過法院許可?
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與其他繼承人做不動產的遺產分割協議,屬不動產的處分,因此須經過法院許可。原因是為了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,侵害受監護人的權利,所以對監護人的行為有所限制,要求監護人須先經法院許可,法院則會審酌整體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,是否侵害受監護人的利益,確認沒有侵害後,才會裁定許可。
看到這邊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key point 呢?就是「最佳利益」,受監護人的財產是被特別保護的!監護人必須基於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,才能代理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哦!
當事人前兩次都是委託代書處理,不過都遭到法院駁回,也就擱著沒有再繼續處理繼承的事宜。直到不動產即將屆滿15年列冊管理期間,當事人抱著最後一絲希望前來委任,經過一番努力,終於不負所託,說服法官許可裁定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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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與其他繼承人做不動產的遺產分割協議,屬不動產的處分,因此須經過法院許可。原因是為了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,侵害受監護人的權利,所以對監護人的行為有所限制,要求監護人須先經法院許可,法院則會審酌整體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,是否侵害受監護人的利益,確認沒有侵害後,才會裁定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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