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家事案件中,監護權的爭議經常源於父母離異後的衝突,但法律所重視的,始終是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。尤其在離婚後,一方將孩子帶出國,或阻止另一方與孩子見面,常導致另一方陷入無助與焦慮之中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,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由法院裁定一方行使,若日後情勢有重大變更,也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。同時,非監護方仍享有「會面交往」的基本權利,保障父母與子女的親情不因婚姻關係消失而中斷。
本所協助的當事人是一位父親,與外籍配偶離婚後,雖雙方關係不睦,但他對孩子始終疼愛有加。離婚後,前妻擁有監護權,並在未經協商下,將孩子送往她的母國生活。
由於該國與台灣之間缺乏司法互助機制,導致當事人連與孩子見上一面都成了極度困難的事。在這樣的跨國家庭衝突中,他決定尋求專業協助,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爭取會面交往權。
本所律師介入後,針對跨國監護與會面問題進行深入分析,提出多項事證,包括:
💡當事人對孩子的持續關心與聯繫紀錄
💡前妻拒絕溝通與阻礙探視的行為
💡孩子目前生活環境與成長需求評估
在法院主持下展開調解程序,我方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子女的穩定接觸機會與未來發展安排。最終雙方達成共識,調解成立,重新規劃會面交往安排,保障父親與孩子的情感連結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,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由法院裁定一方行使,若日後情勢有重大變更,也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。同時,非監護方仍享有「會面交往」的基本權利,保障父母與子女的親情不因婚姻關係消失而中斷。
本所協助的當事人是一位父親,與外籍配偶離婚後,雖雙方關係不睦,但他對孩子始終疼愛有加。離婚後,前妻擁有監護權,並在未經協商下,將孩子送往她的母國生活。
由於該國與台灣之間缺乏司法互助機制,導致當事人連與孩子見上一面都成了極度困難的事。在這樣的跨國家庭衝突中,他決定尋求專業協助,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爭取會面交往權。
本所律師介入後,針對跨國監護與會面問題進行深入分析,提出多項事證,包括:
💡當事人對孩子的持續關心與聯繫紀錄
💡前妻拒絕溝通與阻礙探視的行為
💡孩子目前生活環境與成長需求評估
在法院主持下展開調解程序,我方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子女的穩定接觸機會與未來發展安排。最終雙方達成共識,調解成立,重新規劃會面交往安排,保障父親與孩子的情感連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