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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「夜間警詢」Part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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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捷車廂砍人洪姓嫌犯提出停止夜間警詢,因此要在拘留室待一晚明早才能進行筆錄。新聞一出,「司法已死」「亂了 真的亂了」「這樣才是台灣法律」「包庇犯罪」「恐龍並沒有被滅絕,只是進化成法官」⋯下方留言罵成一片
停!大家冷靜
拒絕夜間詢問是錯的嗎?不能拒絕夜間警詢嗎?
可以而且合法!

可以拒絕「夜間警詢」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。立法理由認為「夜間」是生理休息時間,此時的精神活動及身心狀況,會大幅的下降,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進行,很有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況不佳,而影響陳述的內容。另外,也為了避免司法警察(官)在夜間以疲勞轟炸的方式取得供述,因此原則上警方不可以在夜間進行詢問。
那…有原則就有例外嘛~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也列出了幾種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詢問的情形,來,看下圖

那警方違反「夜間詢問禁止原則」會怎樣?
💡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,因而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,「不得」作為證據。但若經證明警方違背非出於惡意,且犯罪嫌疑人自白或陳述是出於自由意志,不在此限。
這個案例無獨有偶跟10年前的鄭捷-北捷隨機殺人事件同一日,還記得那段期間搭捷運,車廂內三不五時就有警察、保全來回巡邏,那段令人神經緊繃的回憶又浮現在眼前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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