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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車禍案件中,若被害人因事故導致長期或永久性的傷害,影響未來工作能力,常會向加害人請求「勞動能力減損」的損害賠償。被害人常會疑惑:「為什麼法院算出來的賠償金,比我預期的少?」或產生「是不是法院刻意把金額壓低?」的誤會!
之前談到發生車禍,有人傷亡的情況,沒有下車查看,也沒有留下處理就直接離開,會構成「刑法」肇事逃逸罪...
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,主要是為了保障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,防止事端擴大,並保護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與健康。在事故發生後,駕駛人有義務留在現場,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處理、提供急救、協助執法人員調查事故,並
當遇到民事糾紛或刑事中告訴乃論(如過失傷害)的案件時,不一定要直接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,如果覺得訴訟勞心勞力又勞財,不想吿來告去的話....
車禍案件頻頻,這週某場諮詢連續三位民眾剛好遇到相同問題 有位太太憤怒到不行
L先生在一間「回頭車」貨運公司擔任司機助理,跟車協助貨物運輸搬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