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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鎮市調解、法院調解,調解怎麼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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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遇到民事糾紛或刑事中告訴乃論(如過失傷害)的案件時,不一定要直接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,如果覺得訴訟勞心勞力又勞財,不想吿來告去的話,可以選擇用「調解」的方式來解決爭議,也是相較於訴訟來說比較溫和的手段。


常見的調解途徑主要有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 兩種。但這兩者到底有什麼差異?應該如何選擇?




鄉鎮市調解委員會 與 法院調解相異處

1、不到場的處罰規定

選擇法院調解,如果沒有正當理由,卻不在調解的日期到場,可以處3,000以下的罰鍰;

如果是鄉鎮市調解不到場,視為調解不成立,不會被罰

2、聲請「保全程序」

在法院調解的過程中,為了促成調解目的達成,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「保全程序」,禁止對方處分財產或採取其他行動。

例如:防止對方蓄意脫產,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,確保調解成立後有財產可以執行

3、費用

法院調解需要收費,鄉鎮市調解是不收費的




鄉鎮市調解委員會 與 法院調解相同處

1、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聲請

2、調解成立的效力


從最終的效果來看,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成立,都跟「判決」有一樣的效力,可以強制執行



如果你有耐心的看到這邊,恭喜你看到很重要的部分!
這邊要特別注意:鄉鎮市調解成立後,需要送法院「核定」後,才有與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!




案例分享
這邊跟大家分享個實際案例,曾經有位當事人自己去鄉公所調解土地糾紛,調解成立後本以為紛爭可以獲得解決,沒想到在送法院核定時,卻被法院擋了下來。原來,調解筆錄的內容因無法強制執行,所以「不予核定」!當事人還是得進入訴訟程序...


化解紛爭有很多方式,在訴訟前,不妨坐下來心平氣和的談談,別放棄可以快速解決紛爭的機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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