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法律專欄 > 民事 > 調解,成?不成?

法律專欄COLUMN

調解,成?不成?

分享到
若發生糾紛,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信是一般民眾解決紛爭常尋求的管道。
有民眾詢問:上個月我和鄰居因為土地糾紛去了鄉公所參加調解,我們後來有調解成立。但⋯今天早上卻收到法院的審核結果:「不予核定」。這是什麼意思呢?難道我們的調解沒有法律效力嗎?

✨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書,經過法院核定後,具有與「民事確定判決」相同的效力。也就是說,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這個事件不能再提起訴訟,最重要的是,可以直接拿核定過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。

✨那調解書沒有經過法院核定,還有效力嗎?
法院「不予核定」的原因,規定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3項,只要調解的內容有牴觸法令、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,法院便會不予核定。
即使沒有經過法院核定,並不是代表就沒有法律效力了!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,未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,仍然具有「私法上和解契約」的效力哦。
(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意旨參照)

🔐懶人包:
沒有經過法院核定的鄉鎮市公所調解書➡️只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


#調解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