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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COLUMN

我是監護人,我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買賣不動產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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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「監護宣告」是什麼?
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影響獨立判斷的能力,為了保護他不會因此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,他的親人、家屬等就可以向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,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來代替他處理法律事務

受監護宣告的人,依民法第15條規定,是沒有行為能力的,也就是和7歲以下的小孩子一樣,所為的任何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均屬無效,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,並代受意思表示。


 
 

📌實例解析
C小姐的爸爸因精神障礙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由C小姐擔任爸爸的監護人。多年來C小姐的爸爸都在護理之家由專人照護。C小姐的爺爺在幾年前過世時,遺有一筆土地和一間房子,C小姐的爸爸便與C小姐的叔叔們共同繼承了爺爺的不動產。

近日,C小姐的叔叔想要單獨取得爺爺留下的土地、房屋所有權,便找上了C小姐,提議以金錢取得C小姐爸爸的土地、房屋持分。C小姐考量到要負擔爸爸每個月沉重的照護及醫療費用,於是同意了叔叔的提議,將爸爸的房屋、土地持分出售,出售的金額將用來支付爸爸的照護費用。

C小姐與叔叔約定好土地、房屋持分的出售金額後,兩人簽立了買賣契約,之後C小姐便與叔叔一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、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。不料,此時卻被地政承辦人員告知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,否則無法辦理登記。


這是為什麼⁉️


原因在於,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是受到特別保護的,所以在未經法院許可,監護人無法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,也就是無法完成過戶程序。這個部分規定在民法第1101條,該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,侵害受監護人的權利,因此對監護人之行為有所限制,要求監護人須先經法院許可,才可以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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