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赦制度解析:從赦免法原理到法官為8旬母親建請特赦的社會爭議
臺北市一名約80歲的母親,長年照護其重度臥床兒子達50年後,因心力交瘁、病痛交加,於2023年將兒子悶死。該案一審被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,法官於判決書中建請總統考慮依「特赦」予以救濟。
此案中,政府部門、身障團體、立法者與媒體皆提出「是否應予特赦」的質疑與討論。衛福部長表態支持特赦。而另一方面,障礙者權益團體則提出警戒:「若因長期照顧壓力就可成為奪走他人生命的理由,恐將侵害被照顧者的生存權」。
一、「特赦」制度原理與法律依據
1. 赦免的種類
在台灣,「赦免」主要分為四種:
大赦:「大赦」是指總統針對某時期、某種類的全體罪犯,使其罪刑在法律上完全消滅。
特赦: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,免執行刑罰,但仍然有罪。依《赦免法》規定,由總統行使之權限,由總統命令行政院,轉令法務部審議、實施,對個案或特定族群進行免除或減免刑罰處分。其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。
減刑:可分為一般性減刑與個別性的減刑,前者適用於某時期某事件的全體罪犯,減輕其已判處之刑;後者僅針對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之人,減輕其刑。
復權:回復權利,若經褫奪公權宣告,則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。
2. 法律依據
《憲法》第40條「總統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」。
《赦免法》第2條規定:「大赦之效力如左:一、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。二、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」
其他條文則規範特赦之程序、審查、公告等細節。
制度的核心目的,是提供一條司法與行政互動之補充路徑,讓法律在既定刑罰之外,對於特殊情況如個人身分、情節或社會背景,具體給予恩赦與再出發機會。
二、特赦的適用條件與流程
適用條件
雖然《赦免法》中並無明文列定「所有可赦免情形」,但實務上常被考量的因素包括:
犯罪者年老、疾病、家庭負擔沉重或特殊身分。
犯罪情節輕微,社會危險性低。
已服刑部分時間,並顯示悔罪態度。
社會有重大公共利益或人道理由。
程序流程
個案提出申請或相關單位建請。
行政部門(如法務部、矯正機關)進行審查、提出意見。
經過總統府或相關機構評議後,總統發布公告或。
若特赦通過,刑罰得以免除或減輕,但定罪仍在。
在上述新聞案中,法官於判決書中建議特赦,成為建請行政機關與總統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之起點。
三、爭議點:特赦制度的兩難
1. 社會正義與恩赦之間的張力
特赦制度既具人道救濟功能,也面臨「是否侵害被害人或弱勢群體權益」的質疑。例如本案中,一方為照顧者,另一方為長期臥床重度身障者。身障團體指出:「若將照顧壓力作為奪走生命理由的赦免基礎,恐削弱身障者的生命價值」。
這讓特赦不只是法律選擇,更是一場社會正義、倫理、制度資源三者互動的辯論。
2. 刑罰與制度補位的問題
案例中凸顯的,是長照體系對家庭照顧者的制度支撐不足。當照顧者「被拖垮」後,悲劇爆發。若悲劇發生後僅靠特赦救濟,而無法從制度層面補強照顧者支持系統,則特赦只是暫時救援,無法解構根本問題。
法律不是僅僅判刑,亦是衡量「公正、憫恕與制度支援」的尺度。
在未來,特赦或許仍是救濟手段之一,但更重要的是——從制度設置、長照體系、司法救濟三方面共同檢討與強化。
此案中,政府部門、身障團體、立法者與媒體皆提出「是否應予特赦」的質疑與討論。衛福部長表態支持特赦。而另一方面,障礙者權益團體則提出警戒:「若因長期照顧壓力就可成為奪走他人生命的理由,恐將侵害被照顧者的生存權」。
一、「特赦」制度原理與法律依據
1. 赦免的種類
在台灣,「赦免」主要分為四種:
大赦:「大赦」是指總統針對某時期、某種類的全體罪犯,使其罪刑在法律上完全消滅。
特赦: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,免執行刑罰,但仍然有罪。依《赦免法》規定,由總統行使之權限,由總統命令行政院,轉令法務部審議、實施,對個案或特定族群進行免除或減免刑罰處分。其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。
減刑:可分為一般性減刑與個別性的減刑,前者適用於某時期某事件的全體罪犯,減輕其已判處之刑;後者僅針對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之人,減輕其刑。
復權:回復權利,若經褫奪公權宣告,則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。
2. 法律依據
《憲法》第40條「總統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」。
《赦免法》第2條規定:「大赦之效力如左:一、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。二、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」
其他條文則規範特赦之程序、審查、公告等細節。
制度的核心目的,是提供一條司法與行政互動之補充路徑,讓法律在既定刑罰之外,對於特殊情況如個人身分、情節或社會背景,具體給予恩赦與再出發機會。
二、特赦的適用條件與流程
適用條件
雖然《赦免法》中並無明文列定「所有可赦免情形」,但實務上常被考量的因素包括:
犯罪者年老、疾病、家庭負擔沉重或特殊身分。
犯罪情節輕微,社會危險性低。
已服刑部分時間,並顯示悔罪態度。
社會有重大公共利益或人道理由。
程序流程
個案提出申請或相關單位建請。
行政部門(如法務部、矯正機關)進行審查、提出意見。
經過總統府或相關機構評議後,總統發布公告或。
若特赦通過,刑罰得以免除或減輕,但定罪仍在。
在上述新聞案中,法官於判決書中建議特赦,成為建請行政機關與總統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之起點。
三、爭議點:特赦制度的兩難
1. 社會正義與恩赦之間的張力
特赦制度既具人道救濟功能,也面臨「是否侵害被害人或弱勢群體權益」的質疑。例如本案中,一方為照顧者,另一方為長期臥床重度身障者。身障團體指出:「若將照顧壓力作為奪走生命理由的赦免基礎,恐削弱身障者的生命價值」。
這讓特赦不只是法律選擇,更是一場社會正義、倫理、制度資源三者互動的辯論。
2. 刑罰與制度補位的問題
案例中凸顯的,是長照體系對家庭照顧者的制度支撐不足。當照顧者「被拖垮」後,悲劇爆發。若悲劇發生後僅靠特赦救濟,而無法從制度層面補強照顧者支持系統,則特赦只是暫時救援,無法解構根本問題。
法律不是僅僅判刑,亦是衡量「公正、憫恕與制度支援」的尺度。
在未來,特赦或許仍是救濟手段之一,但更重要的是——從制度設置、長照體系、司法救濟三方面共同檢討與強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