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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上和解 vs. 訴訟外和解差異?如何與告訴人聯絡呢?-訴訟律師推薦|彰化訴訟律師推薦|員林訴訟律師推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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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紛爭產生時,「和解」往往是雙方快速解決紛爭的有效方式。然而,許多人對和解的種類、法律效果,以及「要和解卻找不到對方」時該如何處理,仍相當陌生。



一、訴訟外和解

訴訟外和解是指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前,或即使案件已進入法院但雙方選擇在法庭外私下協商並簽訂和解書。


常見情境:
1.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中,被告希望盡早彌補損害、爭取告訴人撤告
2. 民事糾紛(車禍損害賠償、消費糾紛、債務)中,避免訴訟時間與成本



優點:
速度快、不必等待法院程序
彈性大,金額、分期、道歉方式、附帶條件,皆可自由談定
降低糾紛、雙方互相讓步,提早結案



📛
風險:
和解書本身僅是「契約」,若對方反悔,也僅是債務不履行,必須先向法院起訴,獲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若想避免訴訟的困擾,可以拿和解書去辦理公證,經公證後的和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,而聲請強制執行。


 


二、訴訟上和解

訴訟上和解是指案件已進入法院,在法官主持下由雙方達成的和解。

例如:
1. 刑事案件中,法官協助促成和解。
2. 民事案件中,法官依職權進行和解庭,協助雙方達成協議。



優點:效率與保障兼具
具有「確定判決」的效力,即:
若對方不履行,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不需再提起訴訟;法院會將和解內容記錄在筆錄或裁定中,保障雙方權益。



📛缺點:訴訟上和解的缺點包括必須妥協、金額可能低於預期、以及和解一旦成立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,除非符合特定條件,否則無法反悔。



 


三、刑事案件中常見問題:

(1)被告想和解,但無告訴人聯絡方式,怎麼辦?

許多被告在刑事案件初期就希望彌補對方損失,降低刑責風險,但卻遇到最大問題:「我沒有告訴人的聯絡方式,地檢署、法院也不方便給,該怎麼和解?」

原因是:基於保護告訴人個資,法院與檢察官一般不會直接提供告訴人聯絡資料;然而,仍然有合法途徑讓被告表達和解意願。



✏✏合法三種方式✏✏
方式一:透過「法院或檢察官」轉達和解意願

在偵查或審判中,被告可向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表達:願意賠償、願意道歉願意、提出和解金額,實務上,檢察官或法官會視情況將訊息轉達給告訴人。


方式二:遞送和解相關文件至法院或地檢署

被告可準備:和解書、道歉聲明、賠償方案、匯款或支付方式資訊,並請法院、地檢署協助轉達給告訴人,讓對方自行決定是否聯絡。


方式三:委由律師請求地檢署、法院安排「調解」

若被告有律師,可由律師具狀或當庭聲請移付調解。



(2)被告自行尋找告訴人是否違法?

實務上要特別提醒:
不宜自行查詢告訴人資料或到告訴人住所探訪
可能會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、妨害秘密、妨害自由等!因此建議透過正式管道進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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