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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,有什麼不同?又在什麼情況下會是同一人?-民事訴訟律師|彰化民事訴訟律師|員林民事訴訟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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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涉及未成年人、失智長者或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問題時,常會聽到「監護人」與「法定代理人」這兩個名詞。許多民眾以為兩者是同一概念,實務上卻常因混淆而導致醫療同意、財產處分或訴訟程序出現問題。

事實上,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是不同制度,但在特定情況下,兩者會重疊,甚至由同一人擔任。





一、什麼是「法定代理人」?

法定代理人指的是依法代替未成年人代為、代受意思表示,或事後承認其法律行為效力之人,是由法律直接規定,最常見的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。

依民法第1086條,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;而當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時,民法第1091條另設置「監護人」制度,通常由祖父母、兄姐或父母遺囑指定之人擔任,以負起照護未成年人之責任。而依民法第1098條,監護人亦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

由上可知,常見的法定代理人包括:
1.未成年子女的父母
2.未成年人之監護人(於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)



未成年人因年齡因素,法律推定其行為能力尚未成熟,因此:
重大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,包含簽約、提告、應訴、處分重要財產、醫療決定等。


 



二、什麼是「監護人」?

監護人則是針對「無法完全辨識或表達意思的成年人」,或在特定情況下的未成年人,由法院選任或指定,負責保護其人身與財產權益。

監護制度主要適用於:
1.失智症
2.重度精神疾病
3.心智障礙
4.其他經法院裁定「受監護宣告」者


與法定代理人不同的是:監護人須經法院裁定、權限範圍受法院嚴格監督,並非可自由處分受監護人的一切事務


 



三、什麼情況下「監護人」=「法定代理人」?

雖然兩者制度不同,但在法律認定當事人為「無行為能力人」時,監護人即同時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身分。

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:

(一)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

若未成年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:

🔵父母雙亡
🔵父母均喪失行為能力
🔵父母親權經法院停止
🔵父母行方不明、無法實際照顧

法院會為未成年人選任監護人。

此時,該名監護人依法同時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,也是其法定代理人。


也就是說,監護人可以合法代理未成年人:處理學籍與教育事務、同意醫療行為、代為簽署契約、提起或應付訴訟等,這是最典型的「監護人=法定代理人」情況。




(二)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後

成年人若因身心狀況,經法院裁定為「受監護宣告」,法律效果是:當事人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,其法律行為須由他人代理。

此時,法院所選任的監護人,依法即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。

但須特別注意:
監護人並非全權代理,涉及不動產處分、鉅額財產或重大身分行為,仍須法院許可,這也是法律為避免權力濫用而設下的重要防線。


 



四、常見誤解與問題
(1)照顧者就是監護人?

實務上,許多家屬長期照顧失智長者,卻未聲請監護宣告。一旦涉及:醫療同意、銀行帳戶、不動產處分,就可能被認定無代理權,行為無效甚至需負責。



(2)夫妻離婚後,拿到監護權的一方即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?

現行法律實務中,離婚後所說的「監護權」,實際上指的是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」(也就是俗稱的親權)。誰取得子女的親權,誰就依法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

因此,在多數案件中,離婚後,取得子女監護權(親權)的一方,即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



(3) 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?

即使監護人同時是法定代理人,對於重大財產處分,仍須經法院許可,否則可能構成侵權或違法。


 



五、意定監護:事先安排,避免未來混亂

為避免「等失能才處理」的困境,法律另設有意定監護制度,讓當事人在意識清楚時,預先選定未來的監護人,並經公證完成。這也是高齡化社會中,越來越重要的法律工具。



💡關於意定監護,可以參考先前文章💡
如何辦理「意定監護」?
意定監護:為未來老、病做好準備的法律保障



「監護人」與「法定代理人」的差異與重疊,關係到一個人是否能被合法、妥善地保護。在適當的時間使用正確制度,才能避免日後的家庭衝突、財產糾紛與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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