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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後一慌就離場?小心從事故當事人變成肇逃被告!-車禍訴訟律師|彰化車禍訴訟律師|員林車禍訴訟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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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車禍的瞬間,駕駛難免感到緊張、慌亂,尤其當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時,更可能因為害怕承擔賠償責任,或擔心遭到警方究責,而一時不知如何處理。有些駕駛發生碰撞後,認為只是輕微擦撞,便直接開車離開;也有人因為受到驚嚇,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受傷,就急著離開現場。甚至有人認為,明明是對方違規造成事故,自己為什麼不能先走?


然而,這些看似單純的反應,卻可能讓原本只需要處理交通事故及民事賠償的事件,進一步演變成刑事案件。許多民眾對於「肇事逃逸」存有誤解,以為只有酒駕、撞傷人後刻意逃跑,才會構成犯罪。事實上,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,不單純取決於駕駛有無肇事責任,也不是只看有沒有留下聯絡電話,而是必須進一步判斷事故是否造成他人傷亡、駕駛當時的主觀認知,以及離開現場的具體情形。


究竟車禍發生後,駕駛有哪些法律義務?如果真的因為害怕而離開,是否就會被判刑?



 

 💡「肇事逃逸」有分別?
 運轉人生變羈押人生-《刑法》中的肇事逃逸
 肇逃不是罪?-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中的肇事逃逸

 




 


一、近期新聞案例:連環車禍後,駕駛稱因太累、太緊張而棄車返家


2026年10月中旬,臺中市發生一起連環車禍。一名自小客車駕駛疑因連日工作、睡眠不足,行駛途中不慎睡著,先撞上路邊臨停車輛,再波及其他汽機車,造成一名機車騎士擦傷,另有一名行人因閃避車輛而受傷送醫。


然而,事故發生後,駕駛並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,反而直接棄車離去。警方循線查獲駕駛後,駕駛表示,自己因為工作太累,加上事故發生後一時緊張,才會直接回家休息。該名駕駛後續酒測結果為零,毒品快篩亦呈陰性反應,但警方仍朝肇事逃逸等方向偵辦。


值得討論的是:如果駕駛不是為了逃避責任,而是真的因為受到驚嚇、過度緊張才離開現場,是否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?

答案不能只看駕駛事後如何解釋,而必須綜合事故當時的客觀情況及駕駛的主觀認知判斷。



 


二、肇事逃逸罪如何成立?


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規定:
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同條並規定,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沒有過失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由此可知,肇事逃逸罪並不是單純處罰「車禍後離開現場」的行為,而是必須具備特定犯罪要件。



✒首先,必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且事故造成他人傷害、重傷或死亡

✒其次,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及相關傷亡情形,必須具有符合犯罪成立要求的主觀認知

✒最後,駕駛人有逃逸行為,且具有逃逸的故意


例如,甲開車與機車發生碰撞,眼見騎士倒地受傷,卻沒有停車確認傷勢,也未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,就直接開車離開。如果相關證據足以證明甲知悉事故及傷害情況,仍故意逃逸,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。反之,如果駕駛人確實沒有察覺發生交通事故,對於事故造成他人傷亡亦欠缺必要的主觀認知,就不能僅憑事後查出車輛曾經發生碰撞,直接認定其成立肇事逃逸罪。



 


三、不是肇事主因就沒事?車禍離場仍可能吃上官司


不少駕駛認為,既然事故不是自己造成,甚至是對方闖紅燈、逆向或未依規定讓車,自己就沒有義務留在現場。然而,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,與肇事逃逸罪的刑事責任,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


依據現行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規定,即使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,仍須進一步檢視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;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,法律另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。此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所涉及的法律爭議有關。該號解釋曾指出,舊法對於無過失駕駛人的適用範圍及不同犯罪情節的處罰,存在法律明確性與罪刑相當原則的問題,促使後續修法調整。


例如,甲正常直行,乙騎乘機車闖紅燈撞上甲的汽車,導致乙受傷。即使事故經鑑定後,認定甲對於碰撞沒有過失,也不代表甲可以在明知乙受傷的情況下,直接離開現場而完全不必負擔刑事責任。至於甲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,以及能否依無過失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,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。因此,不能將「我沒有肇事責任」直接等同於「我可以不用處理事故」。



 


四、情緒反應不等於免責理由


回到這次臺中連環車禍。駕駛事後表示,自己因為過度疲累,加上事故發生後一時緊張,才會棄車返家。但「太害怕」、「太緊張」,並不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免除肇事逃逸罪責的理由。需要釐清的是,駕駛在事故發生當下,是否已經察覺發生碰撞、是否認知事故造成他人傷亡,以及其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。


例如,駕駛發生碰撞後,明確看到機車騎士倒地,卻因為擔心遭到究責,選擇直接離開。即使事後表示自己當時非常緊張,仍不能僅憑這項說法,就否定犯罪故意。相對而言,如果駕駛在事故中受到嚴重驚嚇,導致意識或認知能力受到實際影響,則應進一步檢視相關醫療資料、現場影像及其他證據,確認其當時的精神狀態與主觀認知。



 


五、擦撞事故無人受傷,刑事肇逃責任不能一概而論


如果交通事故只有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損,沒有人受傷,原則上不會成立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。因為該罪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、重傷或死亡為要件,單純財物損失並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成立條件。


不過,這一樣不代表駕駛可以直接離開現場。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2條第1項規定,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,無人受傷或死亡,卻未依規定處置者,可處新臺幣1,000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;如有逃逸情形,並得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


例如,甲在停車場倒車時,不慎擦撞旁邊停放的汽車,發現對方車輛受損後,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,也未依規定處理,就直接開車離開。此時,即使沒有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問題,仍可能涉及交通違規的行政責任,以及對車主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



 


六、車禍後留下電話不等於完成處置


有些駕駛發生車禍後,會告訴對方:「我有急事,這是我的電話,之後再聯絡。」接著便自行離開現場。留下電話,是否就代表已經履行事故發生後的法律義務?


答案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。


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2條規定,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時,駕駛人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、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。因此,如果事故已經造成他人受傷,駕駛不能認為只要留下聯絡方式,就可以不顧傷者狀況而自行離去。尤其當傷者仍需救護、事故現場尚未妥善處理,或駕駛未使身分及聯絡方式獲得適當確認時,是否構成逃逸,仍有進一步判斷的必要。



 


七、車禍後已經逃離現場,事後主動投案還有用嗎?


有些駕駛離開現場後,冷靜下來才發現事情嚴重,於是決定主動前往警察局說明。此時,經常會問:「我現在自己去警察局,還會被告肇事逃逸嗎?」


首先必須釐清,如果肇事逃逸罪已經成立,不會因為事後主動到案,就當然使犯罪消失。不過,主動到案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意義。依《刑法》第62條規定,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,得減輕其刑。因此,如果駕駛人在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發覺前,主動向警方坦承犯罪並接受裁判,即應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。但如果警方早已透過監視器、車牌或其他證據查明特定駕駛涉案,駕駛只是接獲通知後才到案說明,就不能直接認定符合自首規定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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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駕駛事後是否積極協助被害人、賠償損害及達成和解,也可以作為法院量刑時審酌的事項。因此,即使事故發生後已經做出錯誤決定,也不應繼續逃避,而應儘速尋求合法方式處理。


 


八、車禍發生後,駕駛究竟應該怎麼做?


車禍發生後,駕駛最重要的事情並不是立即爭論誰對誰錯,而是先妥善處理事故。

首先,應立即停車並確認現場人員是否受傷。如有人受傷,應儘速通報警消,並在安全情況下採取必要救護措施。

其次,應依規定報警處理,並保留現場照片、行車紀錄器及其他相關證據,以利後續釐清事故責任。至於車輛是否可以移動,則應依事故有無造成人員傷亡、現場安全及道路交通相關規定判斷,不能一概認為所有車禍都必須原地不動。

最後,如果駕駛確實有緊急就醫或其他必須離開現場的特殊情況,也應先盡力完成必要的救護、通報及身分確認,並將離開原因明確告知警方或現場相關人員,避免衍生逃逸爭議。





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間,駕駛因為驚嚇、緊張而不知所措,固然可以理解,但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,卻直接影響後續應負擔的法律責任。

車禍發生後,與其急著釐清誰對誰錯,更重要的是先確認有無人員受傷、採取必要救護措施,並依法完成事故處理。畢竟,車禍責任尚可透過調查、鑑定及訴訟釐清,但若因一時慌張而逕自離去,反而讓自己從交通事故當事人,變成肇事逃逸案件的被告,實在得不償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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