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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?—「借名登記」糾紛解析-民事律師|彰化民事律師|員林民事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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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,但錢是我出的。」
「為了節稅,我用朋友的名義買地,結果他不還我了。」
這些看似日常的安排,其實都牽涉到法律問題─借名登記。

在房地產價格高漲、政策限制頻繁的今日,「不動產借名登記」已成為許多訴訟的導火線;當信任瓦解、關係生變,就會提高登記名義與出資事實不一致的風險。



一、常見「借名登記」實例
 
📌配偶或情侶間為節稅、購屋限制,將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
📌父母出錢買房給子女住,但登記在子女名下
📌為避債、避免被查封,而登記於親友或公司名下
📌公司股權登記於人頭股東名下以規避法律限制



 
 
二、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與效力:
 
現行法院實務基於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原則,只要沒有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,已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。

簡而言之,借名登記之目的若是為了規避稅負或逃避債務,帶有不法目的,法律將不予保護



 
 
三、出名人自行處分財產(例如自行出售),有效嗎?
 
在物權行為上,出名人是「形式上」的所有權人,理論上對於不知道借名登記情形的第三人而言,會認為「啊這個人的名字在土地/房屋權狀上,他就是所有人啊!」

但出名人終究不是「實質所有人」,只是「掛名的人頭」,如果讓出名人的處分有效,可能會對借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。


出名人處分實質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行為,在物權上的法律效果究竟如何?

根據最高法院一○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,可以分成以下三種不同的見解:

💡甲說(有權處分說)
此說認為,借名登記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而已,僅為2人之間的內部約定,效力不會及於第三人,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,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,自屬有權處分。所以,即便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(不論相對人知不知道出名人不是實質所有權人),都是有效的行為。

 
💡乙說(原則上屬有權處分,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適用無權處分)
一般人大多會從外觀上認定出名人就是所有人,所以出名人所做的處分原則上都是有權處分。但假如第三人是惡意,自然沒有保護必要,此時應例外認定出名人的處分行為是無權處分。

 
💡丙說(無權處分說)
此說認為,出名人是基於借名登記契約才被登記為「形式上」所有權人,所以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,原則上就是無權處分,效力未定。受讓財產的第三人如果是不知情(善意)時,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;如果是知情(惡意)時,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,必須由借名人(實質所有人)來決定是否要讓財產處分有效,以兼顧借名人的利益。



說了這麼多,應該眼花了吧?那麼最高法院決議是採哪說呢?
答案是有權處分說。所以出名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是有效的,借名人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張返還財產。此時,借名人只能另外依內部關係向出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



 



四、借名人該如何舉證是「實質所有人」?
借名登記案件中,最棘手的問題就是「舉證責任」

由於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力與公信力,法院原則上認定登記名義人即為所有權人。

要推翻這個認定,借名人必須提供具體證據,例如:
  1. 轉帳、匯款紀錄證明自己為實際出資人
  2. 書面「借名登記契約」或約定文件
  3. 雙方在購屋過程中的通訊紀錄
  4. 財產實際使用或管理的證據
若沒有明確證據,即使借名人確實支付購屋款,法院仍可能認定出名人擁有所有權。

因此,在實務上,許多「借名登記糾紛」往往因舉證困難而敗訴。




 



五、延伸法律風險:借名登記不僅是民事問題
 
許多人誤以為借名登記僅涉及民事爭議,但實際上,它可能觸發刑事責任與稅務風險喔!請看圖。



這些風險,使得「借名登記」在法律上屬於高風險行為,一旦出現爭議,後果往往難以挽回。



 
 
六、實務建議:合法保障取代信任
 
若因現實因素確實需要借名登記,建議務必採取以下法律防護措施:
  • 簽訂正式的「借名登記契約書」,明確約定出資、返還條件與使用權
  • 保存金流與購屋文件,以利未來訴訟舉證
  • 避免任何違法目的(如逃稅、規避查封),確保契約效力不被否定
  • 考慮以公證方式保全權利,讓權利關係更具法律保障力



在借名登記的糾葛中,最常見的悲劇是「信任換不回權利」。當爭議發生時,法院看的不是感情、也不是誰出錢,而是法律上誰是登記名義人、誰有證據。


事前諮詢律師、妥善規劃與保留證據,才能確保在風險與信任之間,仍有法律為你撐起最後一道防線!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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