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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吔 麥衝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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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酒後起衝突,少年一言不合持刀砍死人,新聞寫道「法官已裁定將少年收容」

「收容」?什麼收容?不是浪浪的收容!
少年觸法被移送至少年法庭後,在少年事件調查的過程中,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、對社會危害之程度、家庭管教功能、少年之學業及職業、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,而決定將少年「收容於少年觀護所」,或是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。
原則上以責付為優先(自己的小孩自己管!?),而在「不能責付」或「以責付顯不適當,而需收容」時,法官才會裁定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。

收容多久?
依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,案件調查或審理期間,少年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。但若有必要繼續收容,期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,延長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,且以延長1次為限。也就是說,少年被收容不能超過3個月的意思啦!

少年在收容時,通常會配合輔導措施,因少年正處於身心急驟成長與變化的時期,可以利用少年收容與外在環境隔離的機會,協助少年遠離損友、生活作息回歸正常,自我反省改進。

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,太衝動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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