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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錯卻不一定要上法庭?「緩起訴」怎麼運作?刑事訴訟律師|彰化刑事訴訟律師|員林刑事訴訟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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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臺灣,有個聽起來像是在「按下暫停鍵」的刑事訴訟程序,叫做 「緩起訴處分」。意思是:
「雖然你犯了法,我(檢察官)證據也有,但看在你不是壞透,給你一次機會,不馬上起訴你」



 


犯罪後什麼樣的人有機會被「緩起訴」?

只要犯行不大犯罪後的態度良好,或是表明想改過,都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
緩起訴期間並不是就讓你可以在外面逍遙,通常會搭配須遵守相關懲罰內容



 


緩起訴要件:

(1) 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(如:酒駕濃度超標)

(2) 犯的不是重大罪行

只要你不是犯下「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」——像是殺人、強盜這種,就有機會(小錯可能放你一馬,重罪免談!)

(3)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(符合平等性、比例性)
就是——犯罪的動機、目的,犯罪手段不是很殘忍,犯罪後的態度良好,被害人也願意原諒等等

💡重點是「認錯」很重要!

你要願意承認錯誤,表達悔意,檢察官才會考慮放你一條生路
如果你從頭到尾死不認錯,嘴硬到爆,還擺臭臉,對不起,檢察官可能直接送你起訴書喔😌

(4)願意履行檢察官指定的條件(附負擔緩起訴)

這些條件可能包含:
•向被害人道歉
•寫悔過書
•賠償被害人損失
•向公庫支付相當數額
•進行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(掃地、撿垃圾、幫忙做公益)
•完成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等等
•不得傷害被害人
•不得再犯相同罪行




如果你符合上述條件,檢察官就可能說:「OK,給你個機會,但觀察你一段時間(1年~3年),你乖乖照做,這案子就再不起訴囉!」

 
 

三、緩起訴的效果

 

🔦觀察期間:檢察官會定一段緩起訴期間(最長三年)。

 

🔦
遵守事項:被告必須依規定完成檢察官所要求的條件。

 

🔦期滿效果:若順利完成,檢察官不會再起訴,案件結束,不會留下前科紀錄

 

🔦違反效果:若未遵守條件或期間內再犯,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,進而提起公訴。

 


四、與「不起訴」的差別

 
  • 不起訴:檢察官認為沒有犯罪、證據不足,或法律不該處罰 → 直接結束,沒有附帶條件。

  • 緩起訴:承認犯罪,但給予改過機會,附帶條件必須遵守 → 屬於「附條件的機會」。



緩起訴雖然沒有刑事判決與前科紀錄,但過程中必須誠實面對,並積極配合檢察官的附帶條件。
很多人會忽略,緩起訴其實需要支付一筆「緩起訴處分金」(常見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),或必須花費時間完成義務勞務。


因此,緩起訴並不是「輕鬆沒事」,而是一個帶有責任的「法律機會」。



記得:緩起訴≠沒有犯罪
緩起訴只是:你還有救,別搞砸這次機會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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