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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COLUMN

肇逃不是罪?-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中的肇事逃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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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談到發生車禍,有人傷亡的情況,沒有下車查看,也沒有留下處理就直接離開,會構成「刑法」肇事逃逸罪!
(請參考 運轉人生變羈押人生-《刑法》中的肇事逃逸 一文
)



那我們換個情境,假設一樣發生車禍事故,但是沒有撞到人呢?
這樣說好了,開車擦撞停放在路邊的汽機車,未報警處理就開走,這樣會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嗎?

不會。

但!別以為這樣就沒事了!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在後面緊追著你!


依《道交條例》第62條第1項規定,會依不同情況被處以罰鍰。
罰錢事小,比較麻煩的是駕照被吊扣1個月~3個月!因為小擦撞讓駕照被吊扣很不值得。


有人會說,我是撞到沒錯,但沒有要落跑,只是我現在沒時間處理,所以留字條留給對方,上面有我的聯絡方式,我願意賠償全部損失

對,這個舉動會讓人家感覺是負責任的行為,但⋯


⚠️注意⚠️
雖然肇事者留下連絡電話,但在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,仍可能構成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肇事逃逸


📌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 肇事逃逸 跟《刑法》的 肇事逃逸罪 是兩套規範,處罰重點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。
以下整理比較供大家參考:




所以囉!

  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→ 強調「事故處理義務」,不救人、不報警就會吃罰單。
  • 刑法肇事逃逸罪 → 強調「因過失致人傷亡卻逃逸」,刑度嚴重得多。


因此,若交通事故導致人受傷,駕駛人沒有停車救助,就可能同時觸犯 行政法規(處罰條例)+刑法肇事逃逸罪,雙重處罰不可不慎!

 

#車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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