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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後住所,夫妻能自己決定!-家事訴訟律師推薦|彰化家事訴訟律師推薦|員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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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是女性,結婚後我要住哪裡?」過往社會、時空背景或父權思維帶給我們的觀念,讓大家直覺認為婚後住夫家天經地義!


在婚姻關係中,「住哪裡」往往不是單純的生活選擇,而是牽動家庭關係、親子照顧、財務安排,甚至離婚訴訟的重要關鍵。許多人仍以為,結婚後夫妻就「理所當然要同住」、「一定要住在男方家」,但其實,現行法律早已給予夫妻高度的住所自主權。




一、法律怎麼說?夫妻住所不是單方決定

釋字第452號解釋背後的故事是這樣的:丈夫在家暴後,惡意遺棄妻子與小孩多年,後來丈夫突然出現,並要求妻子「履行同居」之後,妻子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,挑戰不合理的規定。

大法官解釋認為:民法親屬編夫妻住所規定,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,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不合,宣告原來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違憲。進而促成了修正民法第 1002 條,重新規定「夫妻之住所,由雙方共同協議之;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,得聲請法院定之。」


這代表:
  • 住所不是由夫或妻單方決定
  • 也不是由長輩、家族或傳統角色強制安排
  • 更不是結婚後自動變更為某一方的戶籍地


 



二、住所爭議,為何常成為離婚或家事訴訟導火線?

雖然法律賦予夫妻自行決定住所的權利,但在實務上,住所問題卻經常引發重大衝突,常見情境包括:

1️⃣ 一方強迫另一方與公婆同住
若一方在對方明確反對下,仍強迫其遷入特定住所,可能涉及:婚姻中人格權侵害、精神上壓迫或控制

2️⃣ 以「不搬來住」作為情感或經濟施壓
例如:不同住就不給生活費、不搬家就拒絕聯絡子女,此類行為在家事案件中,常被法院視為婚姻失和的重要事證。

3️⃣ 住所問題與監護權、保護令交錯出現
在有子女的情況下,住所安排會直接影響主要照顧者認定、子女最佳利益判斷、是否需要聲請保護令或暫時處分


 



三、婚後住所與「婚姻義務」的法律界線

不少人會問:「如果對方堅持不跟我住,能不能告他不履行婚姻義務?」

實務上,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:

是否有正當理由分居?
是否完全拒絕共同生活?
是否伴隨其他重大婚姻破綻行為?


👉 單純因工作或生活需求而分居,通常不足以構成重大事由。


但若是:無正當理由拒絕共同生活、長期失聯、拒絕溝通、伴隨經濟或精神控制等,則可能被認定為婚姻難以維持的因素之一。


 



四、現代婚姻的關鍵:協議,而非服從

隨著社會型態改變,婚後住所的樣態也越來越多元:雙薪家庭、雙地工作;輪流居住或假日同住;各自保有原有住所等。法律並未要求夫妻必須選擇單一模式,而是強調:尊重雙方意願、透過協議解決


在實務上,若能就住所問題事先達成共識,甚至白紙黑字留下紀錄,往往能有效降低未來家事爭議風險。





婚後住所是由夫妻共同協議決定,打破傳統對於「嫁雞隨雞、嫁狗隨狗」的刻板印象,婚後住所沒有絕對,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共識、在符合雙方經濟條件下,用最適合及舒適的方式生活即可;真正穩定的婚姻,不是靠「搬去哪裡」維繫,而是建立在尊
重、溝通與協議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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